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规定,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合理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川建价发[2014]34号)进行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度起,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1、特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核定;一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90%核定;二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75%核定;三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 2、凡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95%核定; 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80%核定。 (二)专业承包企业 1、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其他级别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 2、凡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115%核定。 (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不分资质等级)。 (四)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版),不再核定“高耸建筑物专业承包资质”规费标准。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定。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2月30日 |